证券投资基金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罚则
(已更新,作废) 2004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章对不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一、总体性罚则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诚信档案记载。
二、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㈠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⒈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⒉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⒊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置备义务;
⒋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
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情形的,按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2015版基金法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版)的第一百三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⑵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⑶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⑷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⑸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⑹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⒉未公开披露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信息;
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⑴基金招募说明书;
⑵基金合同;
⑶基金托管协议;
⑷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⑸基金募集情况;
⑹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⑺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⑻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⑽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⑾临时报告;
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⒂澄清公告;
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⑵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⑶基金扩募;
⑷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⑸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⑹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⑻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⑼基金募集期延长;
⑽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⑾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⒀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⒂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⒄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⒅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⒆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注:2017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3号公布并施行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估值及资产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估值或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纠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告我会。)
⒇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⒊未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基金信息;
⒋未在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⒌未能保证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⒍基金管理人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信息早于规定媒介;
⒎基金管理人在不同媒介公开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不一致。
㈢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健全;
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⒊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对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者确认;
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三、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勉尽责,致使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珠江支流广州Yankees村的千万富翁们划船,取自范磊朋友圈,特别感谢!
注2:本文将归档在本公众号的“公募基金-基金运营-基金运作”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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